辽宁省博物馆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三章 理事会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五章 职工
第六章 藏品管理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馆行为,促进和保障辽宁省博物馆(以下简称本馆)依法办馆、科学发展,确保公共文化服务宗旨和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际博物馆协会职业道德准则》《博物馆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馆名称为辽宁省博物馆(英文名称为Liaoning
Provincial Museum)。
第三条 本馆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智慧三街157号。
第四条 本馆经费来源:财政全额预算拨款。
第五条 本馆开办资金:人民币100607.29万元。
第六条 本馆的举办单位:辽宁省文化演艺集团(辽宁省公共文化服务中心)。
第七条 本馆是以历史艺术为主体的国有综合性博物馆,是从事文化遗产保护、社会教育和文化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事业组织,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本馆的宗旨是保护传承文化遗产,教育民众,服务社会。通过收藏和保护文物,深入研究历史文化知识,弘扬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通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教育活动,激发公众对优秀传统文化的兴趣与热爱。通过为公众提供最佳公益文化服务,促进大众关注现实、关注社会、关注未来,提高全社会的文化素养。
第八条 本馆的业务范围
(一)负责收藏展览文物;
(二)开展文物征集、鉴定、登编、修复、复制、保管工作;
(三)开展文物研究和宣传等工作;
(四)开展博物馆展示、陈列艺术研究;
(五)开展古建筑设计、营造、修复与研究工作;
(六)开展大型文博及纪念类场馆的规划、设计、制作与运营;
(七)符合本章程的博物馆其他业务工作。
第二章 举办单位
第九条 举办单位的权利
(一)确定本馆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组建本馆理事会;
(三)向本馆理事会委派理事代表;
(四)提名本馆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
(五)审核、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
(六)监督本馆工作运行;
(七)审核、批准章程草案及章程修改草案;
(八)支持理事会依法履行职责;
(九)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三章 理事会
第一节 理事会的构成及职责
第十条 本馆设立理事会作为决策、监督和宏观管理机构,理事会向举办单位负责。
理事会每届任期为5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由13名理事组成,其构成及产生方式为:
(一)理事构成:
1. 举办单位和主管部门代表共6名:其中省文化演艺集团2名,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等职能部门各1名;
2. 本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2名;
3. 文博专家2名;
4. 社会知名人士代表2名;
5.观众代表1名。
(二)具体产生方式:
1.主管部门的理事由省文化演艺集团主任和分管博物馆的副主任担任,职能部门的理事由有关职能部门委派;
2.本馆党政负责人为当然理事;
3.文博专家、社会知名人士代表和观众代表通过推荐产生。我馆从文博专家和知名社会人士中推荐候选人,省文化演艺集团从提名的候选人中研究、确定理事人选。
如果届中更换理事,理事人选应按照原渠道产生。
理事会下设秘书处,设在辽宁省博物馆党政群工作部,负责日常联络、会议组织、会议记录、文案起草、档案资料管理等工作。秘书处人员没有发言权、提议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拟订本馆章程,提出章程修改意见;
(二)审议本馆业务发展规划和重大业务活动计划,监督计划的执行,确保本馆持续执行其使命和宗旨;
(三)审定本馆内部主要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执行;
(四)审议本馆内部薪酬分配方案、财务预算和决算,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审议本馆内设机构或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确保有充足的人员实施本馆的各项职能;
(六)监督管理层执行理事会决议;
(七)审议管理层年度报告并对管理层年度工作进行考评;
(八)负责筹措本单位事业发展经费,建立多元化的经费保障渠道,积极探索广泛吸纳社会资金的途径和办法;
(九)理事会届满前三个月内负责组建下届理事会,并报举办单位审核批准;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节 理事
第十三条 理事每届任期与理事会每届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十四条 理事应具备履职的知识和能力,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根据本单位的宗旨,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理事的任职资格:
(一)具备担任理事所需的相关知识和能力,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熟悉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馆开展的业务活动情况具有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四)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理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享有发言权、提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理事会会议和本单位开展业务活动情况的知情权、建议权、监督权;
(三)理事会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理事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单位章程及有关规定;
(二)遵守并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
(三)按时参加理事会会议及相关活动;
(四)不擅自公开本馆涉密信息;
(五)不凭借理事身份,为本人或他人从本馆牟取不当利益;
(六)理事会规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十七条 理事可以在任期内提出辞职。辞职应向理事会递交书面报告,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理事资格方可终止。委派产生的理事辞职须经委派方同意。
第十八条 理事发生以下情形的,理事会应按程序终止其理事资格: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理事会会议的;
(二)因本人身体健康和工作等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理事推选方或委派方提出更换理事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按理事原产生方式及程序予以更换。
第二十条 理事出现空缺,应及时按原产生方式及程序填补缺额。
第二十一条 因职务行为当选的理事,因工作变动,其理事资格应转由继任者担任,或由委派单位另行委派。
第三节 理事长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各1名。由集团党委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的职权
(一)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 代表理事会签署理事会决议和相关文件;
3. 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 法律法规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协助理事长确认理事会会议议题,受理事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2. 协助理事长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3. 理事会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四条 理事长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理事长代行其职权。
第四节 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会会议一般由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因故未能参加时可委托副理事长召集和主持。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时,或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书面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程序:
(一)提议召开理事会会议,并确定会议议题;
(二)提前十个工作日将会议通知(时间、地点、议题等)及相关材料送达全体理事;
(三)就会议议题进行讨论;
(四)表决并形成理事会决议;
(五)制作会议记录和纪要。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全部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理事享有表决权,不设权重差别。理事会决议事项须经出席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能表决通过。
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在表决中投同意票的理事承担相应责任,不同意的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真实、完整的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本单位重要档案妥善保存。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
(二)出席会议的理事,列席人员,缺席人员及事由;
(三)主要议题及议程;
(四)各位理事的发言要点;
(五)提交表决事项的表决结果;
(六)理事会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管理层由行政负责人(馆长)、党组织负责人(党委书记)、副馆长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组成,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管理层实行行政负责人(馆长)负责制。
第三十二条 管理层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接受理事会的监督;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日常业务活动;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依法、依规组织日常开放和观众参观,保障文物、设施和观众的安全;
(五)负责日常运行管理,按照相关条例,做好本馆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岗位晋升和管理等工作;
(六)根据工作需要可提议设立发展规划、薪酬与考核、陈列展览、藏品保护等咨询委员会或专业委员会;
(七)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八)上级主管部门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行政负责人(馆长)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馆法定代表人资格。
馆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馆人事、财务、资产、业务等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定本馆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相关工作;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章 职工
第三十四条 本馆职工由专业技术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五条 本馆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馆规章制度对职工进行聘用、考核、晋升、奖惩等。
第三十六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的规定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一)依法开展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工作职责和贡献程度依法领取相应的薪酬;
(二)对博物馆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三)公平地获得个人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学习和交流的机会;
(四)在工作业绩、工作能力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地获得各级各类奖励、荣誉称号等;
(五)对职称、待遇、纪律处分等涉及切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请求处理;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馆章程、制度或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 职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本馆章程的规定应当履行下列基本义务;
-
遵守宪法、法律和博物馆职业道德,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
珍惜爱护本馆声誉,维护本馆利益,遵守本馆各项规章制度;
(三)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本馆章程、制度或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藏品管理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为践行博物馆使命,以有限收藏为原则,制定收藏政策、范围、标准和规划并向社会公告,努力健全具有自身特色的藏品体系。
所征集藏品的主要类别如下:
(一)反映辽宁地区各时期历史及其环境的见证物;
(二)反映国内特别是辽宁周边地区历史及环境的见证物;
(三)各历史时期包括现当代的艺术品。
(四)其他符合办馆宗旨的物品和信息载体。
第三十九条 藏品征集方式包括:
(一)购买;
(二)接受捐赠;
(三)依法交换;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方式。
第四十条 不征集来源不明或者来源不合法的藏品。
第四十一条 本单位藏品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单位及相关部门依法对藏品按照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提出拟定等级,报上级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核定。
第四十三条 本单位应按有关法律规定,为藏品提供恰当的存放和保管场所,对藏品进行恰当的保护、使用和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单位根据专业标准对藏品信息进行完整记录,建立藏品总账、分类账及每件藏品的档案。藏品总账、档案报文物主管行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单位为藏品创造和保持适宜的安全控制措施,防范人为或自然因素对藏品安全的威胁。使用藏品时,以藏品安全为前提;当使用与安全不能兼顾时,以服从安全为原则。
第四十六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馆长)对藏品安全负责。行政负责人(馆长)、藏品管理人员离任前,必须办结藏品移交手续。
第四十七条 本单位应维护和壮大藏品体系。只有为提高藏品质量或改进藏品组合之目的,在符合以下条件时,才可考虑依法注销藏品:
(一)与博物馆的发展目标或收藏政策不符;
(二)与博物馆收藏标准不符:
1. 多余或重复且无需用于研究之目的;
2. 破损严重或其恶化程度超出博物馆的保护能力范围;
3. 与其他馆藏藏品相比,品质极为低劣;
4. 获得的方式不正当或非法;
5. 该藏品为赝品。
第四十八条 注销藏品,必须由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评估该物品的意义、特点(可更新或不可更新)、法律身份以及明确此行为是否会对博物馆造成损害,经理事会决议通过,报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四十九条 对已注销的藏品,可依法捐赠、移交、交换、出售、返还。注销藏品优先转让给其他博物馆。
第五十条 本单位举办者、理事、监事、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不得以直接或间接的方式获得注销的藏品。
有关注销决定、注销藏品和处理方式的全部记录必须被永久妥善保存。
第五十一条 从对已注销藏品的处置中获得的资金或其他形式的补偿仅或用于馆藏的收购和直接保护。
第五十二条 本单位努力推动分享知识信息、藏品信息。
本单位应基于藏品及相关学术研究举办符合专业标准的陈列展览和特别活动,清晰地诠释博物馆的教育目标、理念与思想;并保证陈列展览等传播活动中呈现的信息完整、准确、科学,符合学术研究、社会信仰的普遍要求。
第七章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十三条 本馆的资产及相关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五十四条 本馆坚持博物馆公共信托职责,所有馆藏品均为永久性收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合法保藏和利用。
第五十五条 本馆执行国家统一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审计等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六条 本馆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馆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馆制度执行。
第五十八条 本馆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九条 本馆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理事会通过的本馆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本馆的机构设置,宗旨和业务范围、年度工作报告等基本情况和相关信息;
(三)本馆重要人事任免情况;
(四)本馆章程及修改情况;
(五)国家规定应对外披露的其他相关事项;
(六)本馆信息披露的主要形式:本馆官方网站。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六十条 本馆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六十一条 本馆决定解散,应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理事会的终止决议应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二条 本馆在申请注销登记前,理事会在举办单位和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三条 本馆所有藏品,应由举办单位组织清点封存,可划拨其他博物馆等机构用于公益性目的,不得用于清算偿债。
第六十四条 清算工作结束,形成清算报告,经理事会通过,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辽宁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第六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馆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六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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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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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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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认为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七条 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章程修改案,经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辽宁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辽宁省博物馆,经集团党委会审议通过后,报辽宁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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